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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因预防接种引起的异常反应,受种者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资金安排如下:
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且相关各方均无过错。
一次性补偿:不再另行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丧葬费等其它费用。
针对死亡情况:补偿金额为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2倍。例如,2024年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导致受种者死亡,其家属将获得2023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2倍,即113.46万元。
针对严重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情况:补偿金额等于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损害系数后再乘以22。损害系数根据受种者的损害等级划分为十一个级别,范围从0.2到1.6。例如,损害系数为0.5时,补偿金额为56.73万元。
2005年6月1日以后:
因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一至三级损害由省级财政在预防接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四级及其他轻型损害由设区的市级财政在预防接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
因接种其他免疫规划疫苗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将其纳入免疫规划的政府财政在预防接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
2005年6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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